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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私募存在的3大困境

时间:2011-06-24 15:59:09 来源:陈文君
  与目前我国市场上这几类基金相比,以企业运作的合伙私募基金类似于公司型基金,但又克服了公司型基金的不足。有限合伙是由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不同性质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在自己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制度上的安排以及不同类型合伙人法律责任划分的规定非常适合合伙私募thldl.org.cn基金的发展。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投资金额的限度内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经理被授权管理合伙资产,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且,新《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没有重复缴税的问题,使我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股票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

  合伙私募仍有三重困境

  尽管新合伙企业法在制度上为私募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在目前的框架下,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开户。根据《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才允许开立证券账户。而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没有明确合伙企业的法人地位,因此按照目前的法律,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否则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无法开立证券账户。

  2、新合伙企业法修订后,对于在中国是否能够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成立合伙私募基金,依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允许,因此,在专门的合伙私募基金立法或更为细致的相关监管措施出台之前,以有限合伙企业操作合伙私募基金的运作形式,可能会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以后,陷入“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困境。

  3、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显然,这种组织设置在为合伙私募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新选择的同时,也无形中提高了具体负责投入资金运作的管理人道德风险,容易在一些特殊情形出现时诱发金融风险,并使这些合伙私募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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