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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实用"排雷"术(例)

时间:2011-06-29 16:08:25 来源:搜狐焦点网
  案情回放:2000年6月,小芳与小玲夫妇在进行二手房买卖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花9万元购买了位于南宁市五一中路的一套房产。

  因为当时小玲夫妇尚未取得该套房屋的房产证,所以双方约定,待小玲夫妇办好房产证后再办理转户给小芳。小芳付清了购房款,并搬入居住至今,但小玲夫妇办好房产证后却反悔了。

  法院判决:小芳与小玲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时,小玲夫妇尚未取得该套房屋的房产证,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南宁市教育局。也没有证据证明南宁市教育局授权小玲夫妇出卖该房给小芳,因此小玲夫妇无权处分该房屋。小芳与小玲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无效的。驳回小芳的诉讼请求。

  法官“排雷”:二手房买卖thldl.org.cn,一定要看清楚房屋的产权属性。有些房屋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房主只有使用权,并没有处分权。这类房屋,如果没有真正的权属机关授权房主处分房屋,是不能进行二手房买卖的。该案中小芳明知道小玲夫妇没有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却依然购买。虽然双方曾约定小玲夫妇取得房产证后过户,可由于之前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无效,后面的约定也就不存在约束力了。

  买了被抵押的房子

  案情回放:2007年10月,阿丽与阿平夫妇约定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阿平的妻子阿凤名下位于南宁市五一路的一套房产。同月底,阿丽在交了11万元购房款后,搬进了新房居住;同时与阿平夫妇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限。可到了时间,阿丽却找不到阿平夫妇了。

  2008年3月,阿丽回家时,看见银行张贴的一张《提前还款计划》,才得知阿平夫妇在买卖房给她之前的1个月,用该套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7万元。更让阿丽恼火的是,2009年7月,阿平夫妇带人强行换锁,阿丽被迫搬离新家,只好租房居住。

  法院判决:虽然阿平夫妇已将房屋交付给阿丽使用,但明知该房屋已抵押暂不能转让,而不将该情况告知阿丽,且阿凤又将房屋收回,致使阿丽无家可归。因此阿平夫妇对阿丽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阿平夫妇返还阿丽购房款1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排雷”:在二手房买卖时,买房人一定要提前到房产部门了解该套房产有无抵押、查封等,如果有这类情形的房屋,即使再便宜都不能购买。

  在进行二手房买卖时,如果觉得自己不够专业,可以向律师咨询,或者请律师来代理,毕竟买房是件大事。该案中阿丽就是因为忽略了买房前的调查了解,结果导致自己花钱买房,却无家可归。

  房产证名字与实际所有人不符

  案情回放:今年4月,小明夫妇将昔日工友小霞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小明夫妇说,他们在南宁市江南区有一套房子。2001年,经协商,他们将房子交给当时住房困难的工友小霞临时性使用。直至2010年2月,小明夫妇才发现小霞已从他们的房子搬出,把房出租给别人居住,并且从2008年3月就已出租该房。

  可小霞却另有说法,该房原来是小明1998年6月在单位认购的福利房。在单位正在办理房产证期间,小明因工作变动,自愿同意退出该住房。后单位收回该房屋后,将其分配给了她,购房款都由单位转退给了小明,小明也收取了房款,就连办该房房产证的费用都是由她支付的。因为当时房子认购名字是小明,所以房产证上是小明的名字。房产证办好后,一直由她保存。小霞反诉小明夫妇,请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的房产归属。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小明夫妇手上的房产证是今年2月补办的,当时小明夫妇以房产证遗失为由而补办的。为了证明房子的真实归属,小霞所在的单位也出具了票据证明,证明该套房产确实属于小霞。今年6月底,法院一审判决,该套房产归小霞所有,小明夫妇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将房产所有权过户到小霞名下。

  法官“排雷”:在二手房买卖中,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证明,该案中虽然房产证是小明夫妇的名字,可由于涉案的房屋比较特殊,是单位福利房。通过单位出具的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证明了房屋真正的归属。平时生活中,市民要特别注意保存好房产证。该案中,正是小霞手上拿有该套房屋的房产证,才保障了自己的权益。

  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回放: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双方以妻子李某的名义购买其所在单位的一套房改房,并办理了房产证。2009年12月,李某未经丈夫同意,便擅自与陈某签订合同。张某知道后,反对李某进行二手房买卖。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李某是夫妻,且所购房是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单位房改房,故诉争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李某与陈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经张某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排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该案中,张某、李某两人是以李某名义购买其所在单位的房改房,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陈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未经张某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因此协议无效。

  为避免卖房人受房价利益的驱动,为自己恶意违约找借口,法官建议购房人,所购的房屋如果属于出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确认夫妻双方均同意卖房,即使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夫或妻一方,也应当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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