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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人事档案管理权混乱的表现及措施

时间:2012-11-24 11:33:25 来源:互联网
  现行人事档案的管理权的比较混乱且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体现在:

  第一,多头管理。早在1988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就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管理,其它机构不得承担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但由于历史的、体制的等方面的原因,现在很多部门都在公开或私自管理人事档案,除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外,劳动部门、失业管理部门、社会保险机构、一些社会团体也在管理;国企在管,一些私企也在管,一些民办中介机构利用各种名目也在管,甚至于把保管档案当成了谋利的手段,并不惜恶意竞争。

  第二,都不管。人事档案多头管理的同时,又存在都不管的问题,只是方便流转,所做的只是履行档案的收发手续,缺乏实质性的动态管理机制,人事档案内容陈旧,不能反映相对人的实际情况。有的管理单位进出的人事档案,甚至于可以做到连封口都不开。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公共部门与非公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区别,建立相互分离的档案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改革现行的人事档案制度,明确规定所有社会组织都具有建立和保管本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不管该组织是公共部门或是三资、民营企业,都应在法律规定的制度和原则的框架范围内,享有人事档案的管理权。

  这种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明确规定人事档案的管理权限,让更多的组织和单位都享有管理人事档案的权利,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社会化程度,改善人事档案内容结构状况,增强人事档案的社会功能,使之真正成为组织识别人才、任用人才,了解有关人员工作业绩、能力和水平及其诚信情况的有效依据。具体做法可以考虑采用如下建议:

  第一,对于公共部门的人事档案管理,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集中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权属于国家的组织和人事部门。人员流动时,按照人事档案的管理权限有序地进行人事档案的转递工作,并适时告知相对人其人事档案的去向。

  第二,对于非公单位的人事档案,可以实行统一指导,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即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建立反映其工作业绩、诚信状况、工作能力的人事档案;当人员离职、辞退、病故后,用人单位应将其人事档案移交给政府部门设立的人事档案管理thldl.org.cn中心集中保存,不得擅自销毁。原单位向政府部门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移交人事档案的时间,应规定为人员流动或辞世后半年或一年内完成。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的在人员流动后,其原单位形成的人事档案不必随同其一起流动,如果新的用人单位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时,原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合理的查档要求。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为所录用的员工建立新的人事档案,连续地记录其工作业绩、表现和诚信情况。

  第三,政府系统的档案馆应当成立专门负责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的文件信息服务中心,并加强对本地区流动人员、死亡人员档案的管理。文件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公共部门死亡干部档案,并按规定接受非公单位移交来的离职、退职、辞退、出国不归人员的人事档案,并按规定要求提供信息服务。特别是为新的用人单位出具相关人员以往工作业绩、工作能力、诚信状况的档案证明。

  第四,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有关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并提出相应的管理规范要求。

  第五,国家应根据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内容,加强国家及地方或专业系统的人才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并实施科学管理,在维护人事档案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人才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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