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宏观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
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使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形成宏观财务管理和出资人财务管理两个领域。所谓宏观财务管理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所有企业实施的财务管理;所谓国家出资人财务管理是指国家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实施的财务管理。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不同的管理职能。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统一的社会公共管理。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则专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的管理仅限于有国有资本金投入的企业,无权以出资人身份参与那些没有国有资本金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同的部门行使不同的管理职能,从而使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形成宏观财务管理和出资人财务管理两个领域。,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如何构建国家出资人企业财务制度,如何改革现行国家宏观财务管理制度,这两方面内容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解决好的问题。有人认为,构建国家出资人财务管理制度,就可以废除现行的国家宏观财务管理制度,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社会公共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对各类企业进行统一的社会公共管理,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还包括非国有企业,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基本条件,为企业制定基本的经济活动法律规则,为各种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而国家作为出资人对企业的管理仅限于有国有资本金投入的企业,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专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在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控制,切实保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可见,国家出资人财务管理与国家宏观财务管理二者具有不同的管理目标和管理范围。再从实践上看,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经济法律尚需逐步健全,缺乏共同的财务行为规范,缺乏协调出资人与经营者关系的行为准则。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尚需适度的政府干预,而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的我国,就更需要加强宏观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在此,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际需要来看,在构建国家出资人财务制度的同时,依然要加强国家宏观企业财务制度管理,二者不可互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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