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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财务如何规范

时间:2019-02-12 09:43:37 来源:网络
电子商务作为一项新型的现代化国际商业活动,重要特点之一在于参与方的多样性,其中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卖家、消费者、国际物流、线上支付等等。本文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主要指在跨境电商平台(如阿里平台、速卖通平台、亚马逊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三方卖家,这类第三方卖家大量存在于深圳华强北、西乡、坂田、平湖等电商产业园区。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第三方卖家)的经营及财务核算现状
根据笔者这几年对第三方卖家的了解,大体的情况是:

经营规模:年营业收入多数有几千万,甚至一亿到几亿元人民币。

资金存放:以个人或企业名义在境外设立外币账户,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汇回境内。

经营特点:在货款收取方面,单笔金额较低(在几十元人民币到几百元之间),总体笔数较多;在货物交付方面,通过EMS、中邮小包等物流企业直接送达顾客。

会计核算:收入基本零申报(无法申报出口免税收入)或者每月申报低于3万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列支少数人工及零星费用,但有几十人或几百人在缴交社保。

税收风险: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未符合免税政策而征收增值税的风险。 

上述经营情况对第三方卖家存在以下影响:

一、税收风险:最近税务机关在检查外贸企业出口,根据《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对申报货物出口(有海关报关数据)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或退税的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第三方卖家承担不必要的税款支出。

二、其他影响:对于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来说,如果财务核算不规范,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政府补助,以及可能存在的股权融资,银行融资等,或者并购机会都存在障碍,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摘要:国家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海关、税收方面等方面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政策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支持鼓励的力度也是相当的大,因此建议这类企业应及早重视,对财务核算进行规范,以减少税收风险,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财税政策简述
国家对于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有:出口销售环节免税、退还购进环节的进项税。分三大类型:

货物出口贸易企业

对生产企业出口,采取免抵退政策;对外贸企业出口,采取退(免)税政策。

服务贸易出口企业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服务贸易出口(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与货物出口类似。区别在于服务贸易往往没有报关单,直接由税务机关办理。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3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或者免税政策。

最新的政策是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上述出口免税或退(免)税政策,要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货物出口报关单(服务贸易除外)

2)取得有效进货凭证(退税需取得购进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外汇核销(或备案)

这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已经实施了二三十年,已经越来越完善,税务机关的执行也很清晰明确。但对于服务贸易出口、以及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在不断完善中。

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目前采用货物出口的办法:

1)  B2B,成批货物出境,由境外的合作方零售。

2)  在境外设立海外仓,先由境内通过货物贸易方式出口,由海外仓发货到消费者。

实际上是按外贸企业出口的税收政策执行。

※ 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不能采取上述办法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目前的税收政策已经没有什么障碍,需要对财务核算进行规范。 

2.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其中对于退(免) 税,或免税的规定: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根据国税公告2013年第12号,进货凭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难点在于没法取得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因此无法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难点有第2条,以及第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因此无法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2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8-12-10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海关接受《申报清单》申报时间为准,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同时废止。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数据填制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另外,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解决了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单问题,将《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财税〔2013〕96号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解决了出口货物报关单问题。但由于存在一些规模较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或者在市场上零星采购,无法取得合法有效进项凭证,依据财税〔2013〕96号文,不符合免税条件,还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最新出来的财税〔2018〕103号文,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3.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财务核算规范要点
3.1适用政策选择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需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采购环节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企业的经营目标,明确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2)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般来说,选择2)的税收风险、税务管理相对宽松些。

3.2办理资格认定及备案手续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上述几个政策的共同点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这点需引起足够的重视,未通过该平台,是不能享受免税或退(免)税政策。

二、办理相关的经营范围、进出口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免税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出口免税收入的问题解决后,就可以将收入合法确认,并进行免税申报,同时外汇也可以合法的汇回境内(还需在境内开通公司外币账户)。并且进行外汇收支备案。

3.3其他涉税问题
一、付给员工的工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保缴纳问题,印花税等问题,此处忽略。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财税〔2018〕103号只对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出口免税收入(免增值税)做出规定,而能否做为合法成本列支,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原则上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无合法发票)的成本,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从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自2019年1月1日(核定征收所属期)起,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内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其中其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由原6%降为4%。

如果根据真实性进行账务处理,保持合理的所得税税负率,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成本列支,税收风险并不大。

三、视同内销缴税风险

如果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在实务中容易导致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缴纳不必要的税款,加重经营成本。因此相对来说,该条规定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风险更大些,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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