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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权控制权要如何掌握

时间:2013-12-24 来源:互联网

  股份是构成股份公司资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计量单位。认股人认购股份并缴纳金额后即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所认购股份成为表示股东权利义务的计量单位,股东一般通过所持股份的多少来体现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力。

  股份根据其权利性质不同,在公司法理论上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即通常发行的无特别权利的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东一般享有分配盈余及剩余财产的权利、和对公司重大事务的表决权。优先股是一种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种特别权利的股份,优先股股东一般在盈余分配时或在清算分配时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其缺点是一般不享有表决权。

  《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通过股东出资额来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通过股东认购的股份来表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份种类的分类制度不被法律认可,导致无法通过股份种类分类设计来帮助公司管理层股东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则留下了操作的法律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类似Facebook中的股份设计。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就意味着,从制度层面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资额所对应的表决权特别设计,包括引入复数表决权制度,给予管理层股东的出资额多倍的投票权,进而放大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同股同权”,主要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封闭性的特点,预留其一定的创造空间,而股份有限公司则体现资合性、公众性的特点,要求其权利统一、平等。

  因此,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管理层股东希望对公司重大决策拥有控制权的情形,建议先不急于将公司股份化、仍然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如果未来公司发展壮大需要上市,再进行股份制改造,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时,管理层股东将无法利用复数表决权制度,需要与其他股东根据各自所持股份数额同等行使投票权。不过,在进行此类操作时需要结合公司的上市时间表来选择具体的操作时点,避免因此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而影响上市时间表,因为根据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申请在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而复数表决权机制将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造成重大影响,其存废可能容易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除了对董事会席位的控制外,董事会议事规则设置也对董事会决策事项的控制有很大影响。《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还要求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除此之外,对于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可由公司章程约定。因此,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就不同决议事项,采用不同的决议通过机制:如简单多数制(即对该类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多数制(即可对于某些重大决议事项采取绝对多数制,比如对该类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一致通过制(即对某些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出席董事)一致通过)。并不是所有股权变化都会让投资者遭受损失。如果是更利于企业发展的股权变化,也许会有利于投资者的利益。而在中国,更让中小投资者担心的是,虽然有众多规章制度,在很多时候管理层和大股东合一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会受到侵犯。

  由于法律、企业的章程等存在不明确性,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侵犯公司权益、侵占其他股东利益的案例比比皆是,挪用公司资产、决策一言堂等都是常见的现象。小股东通常只有被迫放弃权益,或寄希望于大股东的良心发现。

  股权保护是调整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在欧美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受到保障的,每份股权都有分量。

  一般而言,如果不是创始人100%控股的企业,大股东都必须考虑其他股东的权益。而就算100%控股的股东,也需要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债权人、客户、社区、社会等的利益。公司治理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在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方面越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较强的国家中,当企业面临的投资机会较少时,将会倾向于向中小股东支付较高的股利;而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较弱的国家,企业会更加倾向于进行效益低的投资。可见,加强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减少经营层和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可能性。

  美国公司中的家族公司相对较少,曾经的大财阀、大资本家、大企业,现在大多是公众公司,而且股权相对分散,因此出现这种股权纷争的事件较少,股权结构相对稳定。而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控股股东不良行为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公司产生的利润会更多的以股利形式返还给股东,中小股东更愿意投资于上市公司,这有利于大股东分散股权行为的完成。

  在倡导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大股东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社会文化、制度等环境和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民营企业或家族企业比较多,而且需要更多的发展。因此,股权相对集中的状态可能还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股权结构不稳定、股权纷争多有发生的状况也可能长期存在,这也是中国企业发展的必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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