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6年时间里已经有近100家上市公司,1000家企业和近10000名管理者成为THLDL大课堂学习型社区中的一员。

管理资讯|领导力首页 > 管理资讯 > 管理 > 资产管理 > 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6类案件

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6类案件

时间:2011-09-29 15:40:30 来源:周建生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的垄断金融管制政策,使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在近几十年的经营中积累了巨额的不良贷款。1999年国务院决定设立长城、信达、华融、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以减少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并且最大限度地回收、变现不良贷款,减少损失。至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处理一万多亿元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的债务人大多经营不佳,甚至名存实亡关门走人破产,债权很难实现,诉讼是利用法律手段依靠国家强制力进行债务追索的重要手段,因此近一时期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大增。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对一些法律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还有剥离政策和法理的冲突问题,在这里针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简要的分析,抛砖引玉并请教合理的处理方法。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属于行政划拨性质,还是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对此法律问题持行政划拨观点的认为剥离不良资产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由国家确定剥离不良资产的范围、额度、时间,将不良资产划拨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由国家财政给国有商业银行注入与剥离的不良资产帐面等额的清算资金,虽然剥离以合同形式出现,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在合同中不能体现,只要符合政策就必须签订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属行政划拨性质。持民事合同观点的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thldl.org.cn公司是债权转让,是合同性质,是民事行为。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来分析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体性质,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经营银行业务的独立法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设立的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其注册资金是财政部核拨的,其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发行金融债券,1999年的剥离采取的是等额收购的方式,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支付等额清算资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不良资产回收率作为考核指标,实行独立核算,亦是独立法人。通过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采取的是市场运作模式,其次从形式上国有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有债权转让合同,采用的是民事合同形式转让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为了明确责任,提高效益,采取的是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运用民事合同的形式,而不是行政划拨形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民事合同性质,但是它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又有不同,如剥离的时间、范围、额度由国家政策确定,不具有等价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是不良资产帐面的等额对价,而其收购的不良债权却不能全额回收,甚至完全不能收回,从这一方面看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准确的说是政策性很强的民事合同。研究此问题的目的是解决国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诉的问题,如果是民事合同则可诉,如果将其定位于行政划拨性质则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不可诉。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与债权买受人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什么性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协商的形式,将其收购的不良资产按地区、按行业进行划分,把若干个债权组成一个资产包,打包出售给买受人,由于合同标的物为不良债权,价格视债权的状况而定,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对每个资产包进行估价,对收回的可能性小的定价低一些,对债权收回的可能性大的定价高一些,底价是按不良债权帐面值的百分之零点几、百分之几、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二十几不等确定的,如底价确定为不良债权的百分之零点五,五十万元就可以购得一亿元的不良资产,而不良资产的买受人受让的资产包中有好一点的债权,有坏一点的债权,如果受让人很幸运的话,购得的债权很容易实现,那么受让人就能获得丰厚的收益,如底价为百分之一,那么收益就为一百倍,取得暴利;而如果受让人很背运的话,购买的资产包债权均不能实现,那么他将血本无归。利润和风险同在,购买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在购买时受让人心中没底,具有很大的博奕、射幸性质,比较符合射幸合同的特征,因此是一种具有射幸性质的合同。说它具有射幸性质是因为它与射幸合同又有不同,它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时首先发布广告,受让人可先去调查调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再决定是否购买。对这种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很多人存有疑虑,甚至大加指责,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是国家所有,债务人多为国有企业,企业按照计划生产,银行按照计划贷款,不良资产多是因过去计划经济造成的,都是国家财产,这样处置的结果使债权买受人以很少的钱,购得大量的债权,赚取丰厚的收益,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到个人手中,并以此认为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是失败的。认为处置不良资产只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债务人追讨,这样处置既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又扶持了贫困国企,肉烂在锅里,国有资产不会流失。不可否认,确有个人购买不良债权,甚至成立专业公司,以此为业,忙于诉讼,进行追比,并且发了财,但是否可以这样处置,是政策规定问题,是与非在此不加评论,但这样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没有禁止,同样应当对购买债权的个人依法公平的予以保护。

电话:400-658-1599

传真:010-62798843-20
邮箱:unitraining@tsinghua.edu.cn

地址:北京海淀区清华大学华业大厦3608室
邮编:100084

联系电话:400-658-1599 秦老师:18910732278(免费企业创始人班) 司老师:13370142998(资本运营企业创始人班)

Copyright 2000 - 2016 www.thld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THLDL大课堂 管理培训 企业培训 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35889号-5